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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医院清欠办工作总结(精选3篇)

投稿:小马哥 时间:2022-09-07 11:00:0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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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市建委清欠办工作总结

市建委清欠办工作总结

近年来,市建委结合行业实际,坚持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稳定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加强农民工队伍素质建设、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措施

(一)机构健全,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市建委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各项清欠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把清欠工作当作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今年1-10月,共受理拖欠工程款案件3件、涉及金额589.15万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5起,涉及金额931.85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1947人,以上投诉案件都全部解决,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2)建章立制,切实依法维权

一是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收取工程造价总额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必须按时造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部门定期检查。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时,审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验收,对无力支付的用其保证金支付。

二是严格用工管理制度,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办法,全面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推广使用记工考勤卡,明确工资支付程序、时间,切实加强用工管理。

三是建立民工工资专项巡查、稽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民工工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专项整治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特别是在学生开学前夕、春节前后、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期,对所有工地全面进行检查,督促项目部发放工资,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3)积极协作,提高维权效果

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电话,制定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查研究、跟踪反馈等制度,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案情,分析原因,找准维权服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提高维权服务水平。与市仲裁委联合举办农民工维权专题会议,开展农民工维权现状及对策调研,掌握农民工就业、生活、权益需求状况,为开展维权服务制定措施和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农民工是建设领域的主力军,对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成立相应的机构,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从政治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因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凡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将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停止其明年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对不守信的开发企业不予年检,并记入诚信档案;而建筑企业恶意欠薪的视情节给予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投标资格,外地企业恶意欠薪的清出**市建筑市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拖欠行为,对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坚决予以惩处。继续强化劳务分包工程的监管工作,重点治理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

(二)突出抓好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农民工注册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企业要给每一个项目部配备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对项目部的劳动用工进行动态管理。二是企业必须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资发放前,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机制,对出现的农民工投诉上访案件,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四是建立建筑业劳动用工结算纠纷仲裁机构,以便施工企业一旦发生劳动用工结算分歧时,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快速裁决和处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联动执法,健全奖惩机制。积极会同市劳动、工商等部门加大联动执法力度,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奖优惩劣。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管理、工伤保险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帮助、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纠正和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范农民工管理、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将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夯实基础,依法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第2篇: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1号文

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2010]1号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河北省清欠办

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9年下半年,我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题调研,各地和有关企业普遍反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缺乏统一指导,建设单位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各地收缴标准不一,且存在重复交纳问题,严重增加了施工企业负担。为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调整、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进一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从应当预先拨付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中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交纳。各地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的收缴方式。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10万元。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3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省内企业在省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设区市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交费证明,项目当地收缴部门不再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内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我省其他设区市施工,如果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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