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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投稿:小马哥 时间:2022-11-13 15:12:0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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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精选3篇)

城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篇1

  尊敬的党组织:

  从事“城管”工作快三个月了,谈不上对此项工作有什么深刻的认识,但个中感受还是各各不同。借此机会,把几点对“城管”工作的愚见与各位领导、同仁分享,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其实我们的规范称呼不叫“城管”,叫市政监察执法人员。乍一听“城管”这名字,心中感觉有些酸涩,这主要是市政执法人员社会印象差,公众对市政管理工作认识有误区导致的。这些误解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结合工作实际,就城管工作被误解的根源、当前城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破解这些桎梏的建议作以下分析。

  一、城管工作被误解下的反思

  《三字经》里面首先讲到“人之初,性本善”。诚然,人本善良,大多数都具有同情心,都本能地同情弱势群体。城管执法工作的对象特殊,正是管理着这批被大多数人同情着的人,加之在管理过程中,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粗暴言行,导致了城管工作被误解的必然。

  第一,城管被误解的根源在于执法对象的特殊性。城管和不法商贩的矛盾是涉及生存权利的问题,游摊、小商贩为了养家糊口,把成本降到最低,时常占道经营,和城管打游击战,保持“敌来我闪,敌撤我上”的战略方针,这给市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加之规范游摊、商贩占道经营、非法经营的手段有限,主要就是暂扣物品,收缴营运工具等办法,这就等于是要砸破他们手中的饭碗,出于生存本能,小商贩就有可能冲动地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如果言行粗暴,执法方法欠妥,一旦矛盾激发,老百姓当然会站到小商贩一起,因为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值得同情。

  第二,赋予城管执法工作的职能职责和法律支撑有待完善。当前市政管理的许多执法权并未得到真正体现的原因在于缺少一部有针对性的城市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城管执法虽然有法可依,但一旦发生“暴力抗管”,城管只有求助公安部门拨打“110”,身为执法人员却没有强制执法的权利,这造成城管工作比较被动,导致民众对城管执法的种种质疑。因此,一部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法规的出台是规范城管执法的需要,也是提高城管公信力的需要。

  第三,城管队伍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重塑城管形象任重而道远。由于近年来少数地方发生的种种城管暴力执法行为,城管这一个社会群体,已经在公众的印象中贴上了诸如“暴力”、“蛮横”的标签,还有一部分人对城管恨之入骨——或许他本不是小商小贩,因为他们觉得城管“讨嫌”,经常“欺负”老百姓,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我们自身难辞其咎。陶渊明在《归去来兮辞》中说:“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我们应该在实际工作当中,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同时,及时反思总结,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做到文明执法、高效执法。

  二、当前城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无疑对城管工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新的形势赋予了城管工作新的任务和压力,然而,目前城管工作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对城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拙见当前城管工作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宣传手段单一,教育培训没有深入人心。目前,城管工作的宣传方式主要是利用执法车扩音器宣传,虽然能够达到众所周知的目的,但老百姓的理解能力和接收能力却比较有限,还不能真正理解宣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髓。究竟他们的哪种行为触及了那项法规哪款规定,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在他们应当清楚的情况下却还不尽清楚。比如,在花溪这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区域,老百姓习惯性的认为房屋的产权界限和农村一样,所有权属应在房屋周围四界滴水线以内,他们认为摆烟摊、冰柜、打遮阳伞只要在自家房屋的“滴水线”以内,就没有占道,更没有影响城市市容。用他们的话说,他们是自己花钱买的,怎么就不可以利用自己的屋檐呢?怎么就不可以在自家门前晾晒几件衣服,撑把伞挡下酷热的太阳呢?他们甚至认为政策搞“左”了。其实,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禁止在道路两旁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摊位摆卖、经营,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遮阳伞、篷盖”。由于老百姓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给市政执法工作带来了难度,根源不在于他们对法律的抵触,来自于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

  (二)执法方式单一,处罚程序欠严谨。根据法律规定,对占道经营、超出门市外墙设摊点、遮阳伞、篷盖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或强制拆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种类,但真正在城管工作中用到的处罚方式主要就是警告(打招呼)、暂扣物品,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规范性操作,比如没有统一着装、亮明身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暂扣物品没有出具文书登记造册,没有让对方签名确认等等,当然这主要是受许多客观条件限制,但是这种和游摊“争抢”水果、蔬菜的行为往往让群众误解,他们看到的是一群没有着装的不明身份人员在哄抢一些小商贩的水果、蔬菜或秤杆,然后钻进一辆印有“市政监察”的皮卡车就“逃之夭夭”,难怪少数人认为城管就是“土匪”。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尽管当前城管工作有其具体性、特殊性和局限性,但是只要是执法工作,就不能化繁为简,草略程序,否则就是违法执法,其后果不言而喻。

  (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健全,没有做到有章可循。正是由于商贩的不理解和老百姓的误解,加之执法手段的单一和程序的不严谨,在执法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暴力抗管现象,因此,制订一套完备流畅的应急预案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出现摊贩追抢经营物品和工具时,我们采取的办法主要就是阻拦和撤退,如果一旦群众围集,场面就更加难以控制,试想在追抢过程中发生抓扯、或者因商贩自己的不小心受到的意外伤害,责任谁来承担?所以,必须要形成一套应急预案,在不得已发生意外情况后,便于应急操作,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措施可靠、效果明显,当然这只能是一种预防措施,或者说叫补救措施更为确切。

  三、破除城管桎梏的几点建议

  一套政策的出台,一项制度的推行,一支队伍的成熟,都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正如哲学思想讲到: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发展进步的。针对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工作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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