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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20年4月19日
浙江省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 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 〕142 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11 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 ]15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 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
年药品 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 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
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 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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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 生室)、经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 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统一平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 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 三、采购范围和方式(一)采购范围
1.当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 括药械
采《浙江省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 同通用名药购平台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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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备案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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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范围内原为我省廉价药系统的在线交易产品,暂 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纳入 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使 用。
(二)采购方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采取交
易价格确认的方式,公开招标。
(三)其它
1.采购周期:暂定 1 年,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延期。本次中标结果执行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废止。
2.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 量供应。
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为采购平台上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配送记录的产品(含低价药品),不 包括第一批集中采购中相同通用名的产品。具体采购目录详 见采购公告。上述期间无配送记录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五、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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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二)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 原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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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
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代理商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 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企业的,还需出具生产企业 的授权代理协议。
(三)在线交易产品视同为经过资质审查,中标后将结 合我省药品基础库信息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不符合要 求的将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七、产品价格确认
本次集中采购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产品确认价格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 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 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确认工作,不同意按参考价供货的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视情排查梳理。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按 参考价供货。同意以参考价供货企业的产品列入拟中标范围, 不同意的产品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八、参考价的计算 以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价格下降 10%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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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的,在参考价Ⅰ2020年4月19日参考价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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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降 5%为参考价;属于我省公布的年配送金额前 200
位的品种,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前 50 位的降 5%,51-100 位的降 4%,101-150 位的降 3%,151-200 位的降 2%。同时符 合上述 2 种情形的降幅累加计算。
中药注射剂: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 的产品,同通用 名同剂型批准文号既有国药准字 Z 又有其它分类的,参照医 保目录分类认定。
九、中标结果的公布
(一)拟中标目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在省 卫生计生委网站、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中标目录即为中标目录。
(三)由省人社厅等经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浙江省大病 医保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资质要求的视同为本次药品集 中采购中标结果,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 评估,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十、配送的管理
中标药品暂以原配送关系在线交易,设两个月的过渡 期。过渡期结束后,需经过采购平台重新确立配送关系。
(一)配送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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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资质审查合格的,经公示确认后公布。鼓励生产企业 自行配送。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已报名企业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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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以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中标产品,不设 定配送企业数量。配送企业报名时需申报本企业的配送区 域。
(三)中标企业要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中标 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 过采购平台确定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购 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急救 药品配送不超过 4 小时,一般药品 24 小时内送到(特殊情 况时不超过 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 效期应在 6 个月以上。
(五)药品配送费用由中标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自 行协商、结算。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山区、海岛的药品 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 2%—3%。
十一、签订购销合同
(一)采购中心代表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 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的中标 药品购销合同,视为总合同。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分批交 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视为分合同。
(二)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 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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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
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医药生产经营企 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 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中标药品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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