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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保障性住房调研报告(精选5篇)

投稿:小马哥 时间:2022-09-14 15:40:0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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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大城县保障性住房调研报告

大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调研报告

大城县财政局………综合科

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迄今已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租房制度、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组成的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主要满足稳定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制度主要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公租房制度主要满足无力购买住房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仅关系到民生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部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目前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投融资平台融资等。做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调查研究,现将在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汇报如下:

一、大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现状。

2007年本级政府安排廉租住房资金4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40万元),当年支出19.8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凭补贴9.8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10万元。结余资金20.2万元。

廉租住房资金自2008年6月开始在支付中心开设专户管理,2008

年筹集资金275.1万元,其中07年度结余资金20.2万元,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62万元,上级专款179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3.9万元,当年支出64.3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325户59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22户5.3万元。结余资金210.8万元。

2009年筹集资金554.32万元,其中:当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资金150.32万元(其中2009年安排100.32万元,50万元为2008年土地净收益的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4万元,上级专款34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185万元,市财政转入补助资金155万元)。当年支出80.2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427户72.4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23户6.9万元,特困职工家庭3户0.9万元。结余资金684.92万元。

2010年筹集资金1041.12万元,其中:以往年度转入0.12万元,当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资金662万元,中央补贴资金374万元,省级专项补助5万元。支出1012.18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685户116.9万元,收购60套现房做为廉租房源支出890.38万元,宣传费用4.9万元。年终结余资金713.86万元。

2011年预计可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2805.4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计6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上级专款2154万元(其中:廉租房补助资金669万元,公租房补助资金1440万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45万元)。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已筹集资金2706.4万元,其中:提取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计501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 上级专款2154万元。已实际支出920万元(其中:

2010年回购30套廉租住房的装修款20万元,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资金775万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5万元,能够确保建设资金的需求)。 根据2007-2011年度的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作的投入逐年加大,可见保障性住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增支”的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相关税收优惠,也推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县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筹集困难

按照冀政[2011]2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5%,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我县2011年度,截止到12月底足额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共计501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远远不能满足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资金需求。虽然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于我县财政紧张,财政预算拨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没法安排,资金来源主要靠上级补助,这就大大的限制了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良性发展。建议上级加大对我县的资金补助力度。

(二)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

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三)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

(四)建议如下:

1、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2、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3、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

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4、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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